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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文件 |
說明 |
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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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吋照片 |
2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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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|
至本中心填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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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乎居留(住)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 |
至本中心填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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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 |
至本中心填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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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出境日期證明正本 |
請至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|
地址:臺北市廣州街15號(02)2388-939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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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、舊護照正、影本 |
正本驗畢後發還 |
影印每一頁與ED卡(A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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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或舊外僑居留證正、反面影本 |
正本驗畢後發還 |
影印每一頁(A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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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|
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得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及應檢查項目 |
1.國內準區域以上或教學醫院。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佈之資料為準
2.經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。
3.檢查項目包括:x光肺部檢查、HIV抗體檢查、梅毒血清檢查、瘧疾血片檢查、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、嗎啡及安非他命尿液檢查、其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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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三年之納(免)稅證明正本 |
繳(免)稅證明 |
1.財政部國稅局開立之最近三年內之外僑綜合所得稅證明書。
2.申請人如為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子女,且未滿20歲者,得免繳此項證明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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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(良民證) |
本國及中華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各乙份 |
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效期間:
(1).中華民國警察刑事紀錄:核發日期須於提出申請日期之前30日內,方屬有效。
(2).申請人本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:核發日期應於提出申請永久居留資格日期前之3個月內,其中申請人之本國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,須擇一完成以下程序,始具效力:
當事國核發之外文:
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及中文譯本,均經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(必要時,得送請外交部覆驗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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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(符合單一要項並足以自立即可) |
配偶: |
1.「薪資所得證明」、「所得稅證明」及「存款證明」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。(並請檢附證明薪資來源合法之相關工作許可證明文件:如: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、納稅証明書、其他相關証明文件)
2.動產部分:得以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或足以證明之文件。
3.不動產部分:得以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立之「鑑定報告書」(須含公司大印)估價之總價認定之;其鑑定報告書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之前六個月內有效。
4.申請人金額之計算得包含其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。 |
最近1年期之薪資所得證明及薪所得扣繳憑單(含稅)等之總收入,除以12個月後,每月平均收入須逾基本工資(15,840元)之二倍,即31,680元。 |
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,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,即380,160元。)整年度存款額度皆超過此額度。 |
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伍百萬元整。 |
特殊藝能證明由內政部警政署個案認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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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正本 |
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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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屬關係證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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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結婚關係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之有效期間: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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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親屬證明以正本為主,如需保留僅有之正本者,亦得於核驗與正本內容一致之影本代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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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 |
新臺幣10,000元 |
核准後繳交 |